房产买卖过程
被查封
2016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经XX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将位于XX市**路**号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总价款70万元。截止到2016年12月1号,原告已经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居住,但是被告现在拒绝协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及原告的付款情况均属实,被告也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被告由于其他经济纠纷,导致房屋在2017年1月份,被其他法院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交易发生在2016年10月,原告已将大部分房屋买卖对价款支付给被告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被告以此后相关法院的查封作为不能协助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令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