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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965人看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竟合

这两天,咨询案件问的最多的是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问题,下面将排两个专题来加以说明。本节着重讲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经营罪的竟合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动。”

《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吸收公众存款也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如果没有经过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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