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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朋友的条件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06人看过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及网友问到小朋友收养的问题,今天作个统一回复。因各地民政收养实话细则略有不同,言简意骇,收养人必须是无小朋友,小朋友必须是未满14周岁,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必须双方同意,最好通过社会福利院领养,由相关机构出具证明,以便被收养人可以正常 上户口,否则,一概以黑户对待,将来上学很成问题。关于收养细则,我国收养法明确有规定,希望大家参考执行,不要老想着有没有例外。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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