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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如何起诉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52人看过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债务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首先要了解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的问题,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终止,法人资格的消灭应以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依法成立,具备法人的实体条件。如果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企业登记,工商机关经审查不具备法人条件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因该企业自始不具备法人条件和法人资格,没有合法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具体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形,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如果企业已经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60条的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二)企业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但没有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那么应当以清算主体(股东)为被告。

(三)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被告。

1、企业仍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停止经营,但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仍正常工作,可以通知应诉的,应以该企业和清算主体(股东)为被告。

2、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无法通知其应诉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际上无法参加诉讼,同时其也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应由清算主体(股东)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时就应由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根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制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清偿债务。但在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当由清算主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如果清算主体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判决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清算主体能够举证证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尚存的财产的数量,则清算主体只在企业尚存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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