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周XX与惠州市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情描述:
原告惠州市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女士和周先生于2008年1月10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王女士购买的是原告左岸春天花园4栋7层XX号,被告周XX购买的是同栋8层XX号单位。原告以两被告未能及时办理房款为由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各支付违约金:49670.22元,2、解除双方合同和预告登记。作为本案两被告代理人,接案后发现被告提交材料和证据显示:原告违约在先,擅自提高首付比例,延迟入伙时间,提出反诉要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购房首期款及相关费用134700元。,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所有诉讼费。
判决结果:最1、判决原告须向王女士支付44246.5元,双方合同解除;2、判决原告须向周XX支付44246.5元,双方合同均解除。
涉及法律:
《合同法》第八条,九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