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管辖权一章没有规定应诉管辖,但涉外编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应诉管辖有规定,具体内容为“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它规定了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里面,对内外诉讼都适用,但是限定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的范围。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来讲,应诉管辖应该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只适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这样就排除了第二审程序和申请再审程序,也排除了第一审的简易程序。第二个条件是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如果超过15天没有提出异议,就符合这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应该要应诉答辩,但不意味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法院就是接受该法院的管辖,而是应有应诉答辩事实,如提交了答辩状,但是并不需要以是否参加庭审活动来判断。第四条件就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辖的规定,是一种适应人员流动性大的形势变化,这样对诸如离婚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