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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宾馆旅社服务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发布者:唐辉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788人看过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卫 生 局文件

市人社发〔2013〕325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卫生局

关于宾馆旅社服务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宾馆旅社服务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请在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请尚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如未及时办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县(区)卫生部门在考核和年审各类宾馆旅社服务业时,应督促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市卫生局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偷逃、拒缴、少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卫生局

2013年9月23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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