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春,贵州贞丰的寒意尚未散去,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郑某的人生瞬间跌入冰窟。
起初只是四肢有些不适,郑某就近来到长田乡金月医院就诊。接诊的医生余某(化名),在无合法行医资质、缺乏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便草率诊断为“肌纤维炎”,并违规开具了氨苄西林钠、硫酸卡那霉素、地塞米松的混合静脉滴注方案。整个诊疗过程,无规范病历,无风险告知,更无用药禁忌说明。
当药液滴入体内,郑某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急转直下。出现肢体无力加剧、意识模糊等危重症状时,余某竟轻描淡写地安抚:“这是正常现象。”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未建议转诊。直到家属赶到,见郑某已生命垂危,才匆忙转院。经贞丰县人民医院紧急处置并转运至贵州省人民医院,郑某最终被确诊为“急性病毒性脊髓炎(C4-T3)”。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遗留永久性一级伤残,余生只能与病床为伴。
事后,郑某曾委托律师处理了民事赔偿,但经济赔偿无法填补罪责未究的遗憾。为了追究余某“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郑某转而委托黄登宽律师。
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黄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赴贞丰县卫生健康局沟通,恳请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然而,承办人员却以该案属“行政案件”为由,拒绝移送。
面对僵局,黄登宽律师展现出极强的专业韧劲。他敏锐地抓住案件定性争议的核心,一方面依法申请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剑指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同步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向检察机关递交详尽的立案监督申请。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黄律师的不懈推动和扎实的法律论证下,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挂牌督办。法律监督的利剑出鞘,不仅促使相关承办人员依法受到惩处,更推动了案件性质的实质性转变——卫生健康局最终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贞丰县公安局正式受理并立案侦查,向郑某送达了贞公(治)立字[2024]676号《立案决定书》。
从“行政”到“刑事”,一字之差,背后是郑某一家对正义的期盼,更是黄登宽律师专业智慧与执着信念的胜利。立案,是这场漫长诉讼战役的关键首胜,也为郑某讨回公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律师提示】
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度残疾,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我们:遭遇医疗伤害,除民事索赔外,务必关注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当行政机关不予移送时,应积极借助纪检监察与检察监督力量,打通追责“最后一公里”。黄登宽律师团队专注疑难刑事案件,愿以专业之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