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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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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的关键点!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326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需要同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来获得补偿,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权利义务等内容对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补偿协议的内容。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有几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1、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首先要判断涉及的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自家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


其次是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被征收人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再次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人数众多的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最后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集体土地虽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区别,但一般也会经过以下阶段: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听证、上报审批、征收土地公告等程序。


2、征收程序是否有法定征收文件


合法的征收一定会有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例如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时候,听证和评估程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也是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的法定程序,会有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征收集体土地则会涉及省政府或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等文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上述信息,公告、调查确认类信息会直接送达当事人,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没有见到上述材料,一定要谨慎签约。


3、补偿协议签约主体、款项等内容是否合理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机构。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样,如果协议一方是街道办或者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当进一步调查清楚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补偿款项是很多被征收最关注的问题,是否过低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合法征收政府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大家可以根据补偿标准具体计算一下。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空白协议、内容残缺的协议一定不要签,因为此时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没有约定明确,此时签约意味着把主动权交到政府手中,对被征收人来说很被动。


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一定要进行前期的信息调查工作,判断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款项的合理性,保留好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协议的内容最好请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分析,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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