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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项目拆迁,被拆迁人请小心落入“陷阱”!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49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的张先生满面愁容,自己的养殖场因为县里修路被拆了。请了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却说“农村道路不需要征收,依然属于农用地范围”,这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农村道路”是什么?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分类标准,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m,北方宽度≥2.0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其中“国家公路网络体系”根据《公路法》规定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组成的公路网。


那么农村道路真的不用征收吗?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分类标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铁路用地、机场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和城镇村道路用地则属于建设用地。所以在村间修建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是不用经过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程序的,也不需要办理农转用的审批手续。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项第(十七)规定“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 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由此,修建农村道路虽不用征收、农转用,但是要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因为修建农村道路的审批手续简单,审核程序简易,且国家为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农业发展,鼓励修建乡村道路,例如村村通等。所以相关部门为规避征收或为用地便宜,经常打着修建农村道路的名义新修公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作下表。



那么怎么区分相关部门修建的到底是不是农村道路呢?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分类标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公路用地是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如果能确定相关部门修建的系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那就一定不是农村道路,而是公路。国道、省道的规划、建设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等调整,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调整。


农村公路不能使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若涉及集体土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以及办理农转用手续。若不能确定新修的道路在国家公路网中的分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很好的办法。(注意:2019年5月15日后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具体可查阅201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与您的拆迁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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