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干货: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三)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449人看过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者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基于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结合相关法律及案例,并就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召开了学习讨论会,总结了15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及裁判观点:

1、因婚姻、出国、出生、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分户、入户的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予以认定符合被安置人口

2、强拆主体如何确定

3、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4、赔偿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前提

5、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无法举证,赔偿标准的确定

6、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7、城乡规划法——法不溯及既往

8、征收决定不能同时适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9、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10、违法强拆赔偿方式的确定

11、起诉期限的耽误

12、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

13、提供特殊材料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14、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期限限制

15、违法强拆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一期内容为1-5问题详情干货: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一)

第二期内容为6-10问题详情干货: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二)


以下将展现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第三期的内容。


11、起诉期限的耽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此条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确实不能行使起诉权的情形,而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和信访反映问题,是起诉人认为权利被侵害后自己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并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合法理由。((2018)最高法行申6364号;(2018)最高法行申2177号)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是中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李家合作社主张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起诉期限应从起诉之日起发生“中断”,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7)最高法行申7715号)


12、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此,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珠山区政府有权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景德镇市珠山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棚户区的范围,陶玉新都小区房屋处于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再审申请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2018)最高法行申10865号)


13、提供特殊材料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不包括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只有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才可以向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偿的告知。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的信息是不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等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第(6)项规定,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申请人对于三需要也只有合理说明的义务,并不强求申请人一定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合理说明义务与举证证明义务无论从性质上、形式上、程度上都具有显著区别,不应混淆,也不应不加区分地将举证证明义务赋予相对人。((2015)港行初字第00178号)


14、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期限限制


征收与补偿不可分离,对于征收程序启动后,因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而行政部门已实施强拆的,行政补偿问题转化为国家赔偿问题。若当事人仍起诉请求“行政补偿”,法院应释明后将其变更为“确认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由于征收补偿属于依职权的行政给付,在负有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付之前,行政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2018)湘行终883号)


15、违法强拆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此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


被征收者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上裁判观点,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如何,大家在拆迁过程中都要保持理性,避免武力冲突、越级上访等不当行为,在遇到个人能力解决不了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相信在法治的轨道下,被征收者最终都可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