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1100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当您面临拆迁时,可能因为以前居住的破旧环境即将得到改善而满心期待和欢喜,也可能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不理想等原因而满怀困惑和担忧。不管何种情况,掌握些基本的拆迁法律常识对您来说都应该是必要的和有利的。
2019,欢欢喜喜过年!认认真真学法!
【本期重点】拆迁时五年前的评估报告还在用,判决撤销没商量!
【项 目】景区东扩工程
【地 区】山东省某县
【案例背景】
于女士在某县城有一处院落,主要用于开办煤场,内有一处二层住宅和沿街店面。2012年,县政府发布了对宝相寺景区的征收决定,于女士的院子就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底,政府没有对于女士作任何补偿决定,也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直接强制拆除了于女士赖以生存的院子。
家没了之后,于女士和广大被拆迁人一样,做了大量自己认为的“维权”工作,比如说去各个部门信访,给各级部门打电话,跑断了腿,费尽了心神,浪费了不少时间不说,一点点成效都没有,政府还是没有给予补偿。
2016年底,“无计可施”的于女士找到了盛廷律所。经律师介入,2017年,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因补偿决定不合理,他们又向山东济宁市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法院撤销了县政府的补偿决定。在于女士的家消失了五年之后,于女士终于又看到了“回家的”希望。
本期律师:翟根才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十年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极强的应变能力。擅长维权策略的制定,准确把握复杂案件的争执焦点,用简练的法理进行质证、辩论。
【盛廷普法】
一、征收补偿时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底线;
《国有士地上房屋收与补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条是要求政府在补偿时不能低于被征收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也就是当初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只是一个底线,政府补偿时最低不能低于这个底线,否则老百姓房屋被拆了后也买不起新房,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
二、征收多年后再补偿,房价已变化,原来的估价标准不再适用。
假如您也面临征收和补偿决定两者间隔时间较长,房地产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时,盛廷律师提醒您注意:一定要审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补偿所依据的时间点,如果是依据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显然不公平,您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手段,要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
三、除补偿标准不降低外,补偿方式必须明确、清楚、具体,有可选择性。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且您还要审核要置换房屋的信息是否全面。以于女士案件为例,于女士选择产权调换,但政府的补偿决定中只出现了小区名称,其余信息比如:房屋的楼栋号,层数、面积、金额,尤其是于女士是否要补差价,都没有显示。这样来看,产权调换就成了一纸空文,无法执行,政府就没能尽到安置补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