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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该在信息公开法定答复期限内履行职责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458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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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该在信息公开法定答复期限内履行职责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应当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 |答复期限 |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2017年6月13日,甘某向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宁市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压煤搬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赵庙镇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签收。镇政府在接甘某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义务,甘某认为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其行为违法。遂于2017年8月15日诉至微山县人民法院。另查明,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根据甘某及其他23户村民的申请,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甘某的申请进行了统一答复。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被告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虽然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统一答复,但答复超过了法定答复期限,该迟延答复的行为应构成违法。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判令被告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判决确认被告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逾期对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实务要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案例索引:微山县人民法院“甘修勤与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见《甘修勤与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贺成伟、审判员刘哲、人民陪审员陈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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