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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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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模拟法庭: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逾期过错由谁承担?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81人看过


2018年10月1日,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维权案件。该案件委托到盛廷律所之前经历过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申、发回重审一审,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的二审。

 

案件委托至盛廷律师事务所后,主办律师马娜律师在研究案情,询问当事人具体案件细节后,认为案情复杂,证据细碎,决定对案件进行一次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法庭于2018年10月16日开庭,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担任“法官”,该案承办律师曹广律师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即当事人一方),该案的律师助理担任被上诉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即应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征收方),另王兵、肖敬仁等多名律师及律师助理旁听。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房屋因政府修建大桥项目在2008年被征收拆迁,并且同年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下称“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合同,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过渡期为18个月。2009年交房时,因约定安置的门面房变成了居住房,当事人不同意,征收方就一并拒绝交付约定安置的其他房屋(约定一套门面房,一套居住房)。之后当事人因得不到安置上访,2011年10月征收方为解决矛盾与蒋乔街道办(下称“街道办”)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街道办安抚当事人,征收方补偿当事人35万元,款项发放至街道办账号,由街道办转交、安抚当事人。但是这笔款项,当事人至今未见到。在这之前不久,即2011年9月当事人父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出具了 “承诺书”承诺上访事项已解决完毕,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实际上直至2016年当事人起诉征收方要求履行安置补偿合同,在法官的调解下,征收方才在2017年交付了居住房。但安置补助费,却只补偿到了2012年5月,当事人认为应补偿到2017年3月实际交房时止,故而提起上诉。



在模拟法庭上,“法官”首先核实了控辩双方身份,经过诉讼代理人发言以及诉讼代理人答辩后进入法庭调查,“法官”通过调查相关问题,了解案件细节。


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首先“法官”总结该案争议点:延期交付约定的安置房的过错应由谁承担?然后双方围绕案件案争议点展开论述。


上诉方“代理律师”曹广律师的主要观点:双方对安置补偿合同均无异议,所以只需履行合同的义务,使合同能够得到完全履行。2009年被上诉人组织的选房结束,被上诉人给我方当事人的相关补助远大于交房需补交的差价,故我方当事人在履行选房义务后,不用我方当事人再履行合同义务,反而被上诉人应该履行交付的义务,与我方当事人是否拒绝交付没有关系,被上诉人也可单方面完成交付,通知我方当事人受领即可,故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损失的扩大化。2012年5月由被上诉人出具的信访答复“你方可随时进行远选房”的答复意见不能等同于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安置房交付义务,信访答复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依据。2011年9月我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与2012年5月被上诉人出具的信访答复逻辑相悖,有理由相信我方当事人系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承诺书,故承诺书不能作为安置房争议已完全解决的依据。我方当事人现上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房为没有争议的居住房,非被上诉人称因我方当事人对交付的安置房用途性质有异议而未交付的安置房,我方当事人没有拒绝交付此套安置房,是因被上诉人捆绑交付,导致未交付未有争议的安置房应,故这套安置房的安置补助费应从2010年1月起算至实际交付时止。被上诉人称,已在信访调解中对我方当事人补偿了35万元,但我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得到35万元的补偿。


综上,被上诉人应就未有争议的安置房对我方当事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期限自2010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时即2017年3月止。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在安置房交付前,我方当事人一直按安置协议履行安置补助费,后因交付的安置房用途性质产生纠纷,于是上诉人一并拒绝受领其他安置房。故安置房未能实际交付是因上诉人非分要求安置门面房导致的,虽然将“居住房”登记为“非居住房”我方存在一定过错,我方愿意承担,所以愿意补偿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即我当事人与街道办签订协议书补偿上诉人35万元时止。另2011年9月的承诺书系上诉人父母自愿亲笔签署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2012年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也明确表示,500平方米的安置房,上诉人可以随时提出选房,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安置,但随后上诉人并未积极提出选房要求,也未申请复查,更未提起其他法律程序,故自2011年9月以后的扩大化损失系上诉人懈怠行使自己权利造成,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过错责任。且我方当事人早在2011年10月已将35万元款项一次性转至街道办账号,已履行了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安置补助费,故对上诉人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安置补助费,我方当事人不能接受。我方坚持认为延期交付安置房非我方一方全责,对于损失扩大化,上诉人也存在过错,且交付的相关手续办理需双方进行,非一方能进行。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模拟法庭庭审结束。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毕律师总结了对我方有利的三个要点:


1、安置房交付要以实际交付证据为准,即房屋交付通知单,该房屋交付通知单系2017年3月下发的,说明实际交付是2017年3月,交付了以后,才能算被上诉人真正全面的履行了合同。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2、被上诉人依据“承诺书”判定安置房纠纷已解决系认定事实错误,且从大量的信访事件来看,信访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签订承诺书的可能性非常大。


3、最重要的一点,被上诉人除信访答复外,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足额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信访答复不能实现房屋交付通知单的作用,不能代替履行合同义务,所以不能依据被上诉人出具了信访答复即是履行了合同,一审法院在这点上属认定事实错误。


盛廷律师事务所经过模拟法庭庭审提高代理案件的质量,事前总结出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找到反驳对方的思路。且在模拟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细小的环节和证据,但可能对案件有突破性的作用!而模拟法庭庭审只是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我们将探索各种方式,秉承当事人至上原则,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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