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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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购买的房屋,补偿款该给谁?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拆迁维权浏览:525次举报
2018-07-05


在现实生活中,在征收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屋是通过买卖获得的,自己并非房屋的原始建筑者,是通过买卖获得的,双方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却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像这样的房屋要进行征收了,那么征收补偿款是应该给谁呢?



第一、购买的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进行征收补偿款如何处理?


当我们的房屋遇到征收时,被征收的房屋是已经进行交易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其实,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样我们可以推出: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现在的问题是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就需要重新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这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


综上可知,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第二、被征收房屋已经买来居住多年,补偿款如何处理?


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的是,房屋已经买来多年,并且买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这个房屋对于买方来说,已经是生活的主要依赖对象,形成了社会观念上的认同。虽说没有获得房屋产权,进行登记过户,补偿款如果直接补偿给卖方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卖方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不要担心,买家可通过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对于征收补偿来说,补偿款是对房屋居住者的补偿与安慰,是对居住人另寻居住场所的经济补偿,对于已经出卖房屋多年的卖方来说,已经获得相应的出售价款,遇到征收,对其不会有影响。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就不会这样考虑,会一起“争取”补偿款,遇到这个问题,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可以先对房屋进行产权认定,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法律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双方争议的时间过长,已经超过签订补偿协议的规定期限,这个可以先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双方相互配合,将买卖房屋手续补充齐全,和平处理此类问题。


当我们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相信,会有法律作为我们坚强的后盾,给予我们力量。帮助我们战胜邪恶,不公。



毕文强律师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要创立人,现为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协监事长(第三届)。毕文强拥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1000********9T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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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00********9T 拆迁安置、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