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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拆迁维权新动向,取得合理补偿就看这几点!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413人看过


征地拆迁对于广大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有的人“一夜暴富”而有的人则“越拆越穷”,其实,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由于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在面对拆迁时往往很迷茫,利益受到损害也不知该如何维权,最后错过维权时机,拿不到合理的补偿,这是非常可惜的。

 


今天,盛廷律师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拆迁维权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被拆迁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01

面对协议需谨慎,不可随意签字!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订的合法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拆迁人需注意,如果补偿协议上的补偿数额不合理,或者补偿协议内容不完整,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缺失,千万不要随便签字,否则一旦签字,后面再想反悔就非常困难了。

 

02

抓住机会,及时维权!

 

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将公平补偿、程序公正作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条文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所以,当我们的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比如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工作人员会和被拆迁人沟通关于补偿的问题,这时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但其实一味的消极拖延只会浪费我们自己的维权机会,一旦错过时机,再想维权也是难上加难。

 

03

不签字不代表不能拆迁!

 

有的被拆迁人打来咨询电话:“请问律师,我没有签字,拆迁方就来拆迁,请问这是不是违法?”其实,并不是没达成协议拆迁就是违法的,这还是关于权利行使的时效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一旦下发,被拆迁人就要及时采取法律的救济途径了。否则,一旦错过时效,很有可能等来强拆!

 

04

遭遇强拆,一定要报警!

 

在遭遇强拆时,很多被拆迁人都抱有“报警无用,不如不报”的想法。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盛廷律师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下及时报警在强制拆迁中的重要性。

 

在强拆过程中,报警的作用非常多,如:报警的电话记录、出警记录等,都是确定强制拆迁时间、强制拆迁主体的重要依据,而且警方是否作为也是我们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这也就是说,即便报警不能阻止强制拆迁的等情形的发生,但是对于后期维权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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