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告诉你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特定的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借款,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
泰安律师告诉你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民间融资方式,非法集资则是应被取缔和受刑事处罚的对象,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因非法集资产生的纠纷未经刑事审判程序处理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主体是否众多,是否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问题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后,出借人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可以,借款合同无效,只返还本金。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处理后,返还本金问题成为追赃问题,民事案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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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