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特别严重能判缓刑吗新泰市法院案例

2018-04-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531人看过举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特别严重能判缓刑吗新泰市法院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被告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条以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要3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最好能判到什么程度呢?

案情: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利用QQ等网络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条以上。被告人鲁x分别从xx、xx(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后转卖给被告人王公民个人信息七八万条和xxx(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取利益。王x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等人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QQ空间截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利用QQ等网络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余万条,转卖的信息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鲁分别从(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卖给被告人王七万余条及(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利1万余元。王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商品。2016年5月11日,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被现场抓获;2016年11月18日,王被公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及移动硬盘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标题:王x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6890

  • 昨日访问量

    5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