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骗取受害人三十多万被新泰市法院判决诈骗罪缓刑三年的案例

2018-02-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794人看过举报

骗取受害人三十多万被新泰市法院判决诈骗罪缓刑三年的案例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许骗罪,2013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遽捕。现羁押干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镡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以能够办理一次性交齐15年的职工养老金为由,先后骗取等人324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等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辈追究其刑事贲任,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瓣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成立,应构成侵占罪;在刑事立案前已经出具了借条,应按民事案件处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已经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不应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本案并非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虽然等人给款是自愿给付,但是是出于对能办理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金的信任,而收钱的目的却是占为已有并外借他人,并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案发前已给出具了借条,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经奎,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出具借条只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并不影响狍罪构成,其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应继续退赔。综上,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处罚。辫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7337

  • 昨日访问量

    7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