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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信技术伪基站设备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八十万条被判五年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2016-11-1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500人看过举报

利用电信技术伪基站设备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八十万条被判五年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林x犯诈骗罪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短信共计807235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未遂),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关于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发送虚假信息807235条,数量过多。本院经查认为,禹城市公安局就查获的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的设备,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对电脑硬盘数据恢复,恢复的发送诈骗内容的短信共计807235条。故被告人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在江苏、山东发送的短信大体内容是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的短信,说对方的银行卡密码器就要失效了,需要升级,后面有一个网址,是让收到短信的人点击这个网址,如按操作,银行卡里的钱会被转走。其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一般是10万条左右,每天都用手机对电脑显示屏发送的数量进行拍照,通过QQ聊天给上线把照片发过去。都要把发送的条数和所在的位置通过QQ汇报给上线。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虚假信息807235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未遂)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称发送虚假信息三四十万条,不是807235条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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