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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告诉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要求伤残死亡赔偿金吗

2016-07-24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67人看过举报

泰安律师告诉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要求伤残死亡赔偿金吗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泰安市(包括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东平县、新泰市、宁阳县)的受害人能要求伤残、死亡赔偿金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刑事受害人家属。

泰安刑事律师告诉大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列入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泰安刑事律师提醒广大受害人方,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不再支持,但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同时规定了双方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中要求伤残、死亡赔偿金,显然通过这种方式达成了协议,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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