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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减刑因法定事由泰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例

2016-05-27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516人看过举报

服刑罪犯减刑因法定事由泰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例

原标题:崔x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23.7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10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服刑罪犯减刑因法定事由泰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例原标题:崔x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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