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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岱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

2016-05-2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19人看过举报

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岱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

原标题:边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矛盾不断,特别是被告有严重家庭暴力,多次对我大打出手,进行无故殴打。现我与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于2000年6月份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八年的恋爱,两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与事实严重不符。婚后,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生育儿子后,两人的感情得到了升华,我对原告更加疼爱。我一直宠着原告,我所挣的钱全都交给原告保管,更不存在我殴打原告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于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为:两组挂衣橱一套、梳妆台一个、电视橱一个、单人沙发两个、三人沙发一个、棉被四床。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为:钻豹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鲁J×××××起亚牌轿车一辆、鲁J×××××面包车一辆、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24574元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樱桃树60棵。另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张某甲曾因打伤原告边某,为原告写下保证书一份。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证实。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岱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原标题:边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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