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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严惩一起因吸食毒品引发的刑事犯罪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48人看过举报

原标题:瘾君子吸毒至幻 飞车撞人还抢劫 一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十四年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近日,泰山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吸食毒品后意识模糊飞车撞人并抢劫他人车辆案件,追求疯狂快感的被告人出狱一年后又获刑十四年。

被告人洪某,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8月20日减刑释放。出狱后的洪某常因琐事与家人闹矛盾,一次与家人吵架后看到有人吸食冰毒便开始尝试,自此陷入其中无法自拔。

2014年8月4日17时许至8月5日6时,洪某在家中吸食冰毒多次。之后,洪某意识模糊,总感觉有人想害自己,遂决定出门躲躲。他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上路后,突然感到手脚抽搐,撞向前方宋某驾驶的白色轿车的右侧中部;后继续前行将前方骑行电动车的郑某撞飞,并顶着电动车撞至路边的栏杆上,造成郑某脑部积血,身上多处骨折;后驾驶车辆撞到在人行道停放的霍某的农用三轮车;后驾车撞向停放在马路边的王某的面包车,又继续向南行驶,但因车辆损坏严重而弃车逃逸。在逃跑过程中,洪某用石头打砸驾驶摩托车的崔某的头部及胳膊,意图抢劫其摩托车,由于崔某反抗而未得逞。经鉴定,郑某之伤构成重伤二级,崔某之伤构成轻微伤。经多名证人证实,当时洪某以“S”型路线快速行驶,抢劫摩托车未遂后跑到路边苗圃里昏迷过去。

本院认为,洪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造成一人重伤,多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洪某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洪某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洪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损失等共计31万余元。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目前正在二审中。

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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