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辩护人马家强,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一恒、赵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马家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