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金某德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对被告人金某德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表示认可。对被告人金某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表示赞同。
二、被告人金某德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德盗窃商店11次,盗窃金额7768.8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是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金某德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滕聿江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