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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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工程建筑抵押担保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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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这样的工作是犯罪,千万不要做!

发布者:郜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65人看过

【序言】

近年经手的刑事案件中不乏未成年人,每每看到那些刚刚进入社会、满脸稚气的孩子,因为无知而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被判刑,常常心痛不已。希望今天这篇文章,能够帮助那些涉世未深的孩子避开这种涉嫌犯罪的“工作”。



【犯罪模式】

犯罪嫌疑人A通过与犯罪嫌疑人B、犯罪嫌疑人C一起搭建起“某某彩票”网站之后,为了更多发展会员获取更大的利益,三人分工负责。三人以营利为目的,由犯罪嫌疑人A成立虚假的公司,实为“某某网站”非法代理公司,招聘员工利用公司统一派发的QQ号、微信号等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查找不特定的人群并发展会员,制定公司员工发展会员的奖励制度;同时,以培训发展会员方式,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按照主管、队长、队员等级别进行等级管理并给予不同比例的分红,制定发展会员的考核奖励制度,假冒美女头像在互联网查找人群,推广网站,利用其搭建的虚拟的“某某彩票”网站截取中奖截图刺激会员,使会员点击其发送的网址链接登陆网站,引导会员投注及加倍投注,从“某某彩票”网站收取会员投注金额的百分比作为代理返现。

因这样的工作来钱轻松且数额较大,很多人因为经不住诱惑或因为迫切需要工作,对于法律不了解而参与其中,最终失去了自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3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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