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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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作者:覃艳丽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事故的无责或次责方,部分车主会向法院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有的法院支持了该项请求,有的法院则予以驳回。

  “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律师补充: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 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 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覃艳丽,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湖南常德人,本科,2011年到至今执业于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株洲市第五届“十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131186920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