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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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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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刘律师帮当事人赢得官司

发布者:刘铭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83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买卖越来越多,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合同纠纷,是许多业主和开发商都会面临的问题。本案中业主向甲公司索赔因逾期交房产生的100%利息和违约金,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甲公司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和刘铭律师一起来看看本案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5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共约定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为:逾期在90日内的,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在交付该房屋时,诉争房屋并未实际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一审法院判决甲方具体以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的60%为宜。因雾霾影响,公司逾期交房的起算日期应延后58天。

李某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的一审赔偿诉讼违约金和100%利息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元,由李某负担433元,由甲公司负担22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向李某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以及该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结合李某实际接收房屋等相关案情,酌定甲公司应向李某给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妥。甲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不应给付违约金及利息,李某认为应当100%给付违约金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二:关于是否应延后58天计算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存在约定。本市出现重污染天气,甲公司确实存在现场停工治理扬尘58天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逾期交房的起算日期应延后58天,并无不当。李某认为在计算违约金和利息时不应当扣除该58天,事实依据不足。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应明确甲公司是否向李某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以及该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仔细分析案件情况,找出延期的不可抗力因素和逾期交房的原因,综合分析后得出李某认为应当100%给付违约金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最终支持刘铭律师的意见,最大维护了甲公司的利益,若遇此类合同纠纷困难,向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寻求帮助,才能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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