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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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被二审起诉,刘律师帮当事人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刘铭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07人看过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该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被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通过刘铭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和刘铭律师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甲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乙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铭,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07年8月16日,公司与签订《协议》6.1条约定,如因乙原因未按约定清腾租户移交物业,每逾期一日乙公司按已收每期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之后租户丙公司拒不腾清25亩场地,给甲公司带来损失,甲因逾期腾迁所受到的损失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赔偿后,又向乙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71030元,由甲公司负担,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乙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8461440元。2、两审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71030元,由天津市甲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丙公司逾期未腾迁租赁土地,导致企业出售方乙不能如约交付而形成的诉讼。甲公司的诉讼行为表明,其因逾期腾迁所受到的损失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主张,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现甲公司就同一事实,既向案外人丙公司主张场地使用费,又向合同相对方乙公司主张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应查明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逾期腾迁所受到的损失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主张。现甲公司就同一事实,既向案外人主张场地使用费,又向合同相对方乙公司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若遇此类合同纠纷困难,向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定会最大程度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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