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1日,住游仙区游仙西路18号,身份证510XXX197705211522。
被告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5日,住游仙区仙泉街36号,身份证510XXX197412151215。
被告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住盐亭县八角镇场镇会真街57号,身份证510XXX197704184624。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XXX、XX犯重婚罪,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XXX于1995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1月4日,在游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XXX,现年17岁,在校读高中。2011年被告人王XX又与李XX在绵阳市游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被告人王XX从来不给婚生子XXX生活费。综上所诉被告人王XX、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人民法院,请予支持。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