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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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怎么办?附裁判案例(三)

发布者:赵飞洋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77人看过


案例六:黄斌与简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44号】该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出卖人黄斌交付房屋与买受人简峰支付房款的时间应该一致。就本案而言,开发商于2013年12月底将3号楼B14楼还房给黄斌时,黄斌才具备交付房屋给简峰的条件;但简峰在2012年12月向黄斌要求按44万元购房时,黄斌就已不同意原房价要求涨价。故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黄斌收受定金后擅自涨价违反约定,现黄斌已将房屋另行出售无交付房屋的可能,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案例七:上诉人刘景忠与被上诉人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69号】该院认为:“贺伟以录音证据证明刘景忠提出涨价;刘景忠对此予以认可,但提出涨价是在2013年11月30日之后。因2013年11月30日后,双方未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仍在履行中,故刘景忠提出涨价亦属违约。据此,刘景忠在合同履行中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刘景忠违约在先,故贺伟至今尚未付清购房款,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不属于违约。

案例八:张菲菲与高瞻、黄丽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5414号】该院认为:“中介作为双方的居间方,经办本次买卖,是本次买卖中独立于原、被告双方之外最了解实际情况的第三方,结合其证言、电话录音、短信沟通本案网签合同实际并未签订的情况,本院因此有理由相信在3月7日前,被告不仅是有涨价的意愿,而是不断要求涨价,并且除非达到其心理价格的预期,否则不予配合签订合同。因而在因被告原因导致3月7日前网签合同不能签订时,被告更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利根据约定选择解除合同。

案例九:翟长发、高学超等与胡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261号】该院认为:“在翟长发、高学超办理了贷款后,胡玉东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涨价,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即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以及拒绝协助翟长发、高学超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王万龙与张雪林、袁雪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495号】该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给两被告,且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条件,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袁雪妹主张现在房屋涨价,先要求将涉案房屋涨价至180000元,后又要求涨价至220000元,并要求原告补齐中间差价,否则不同意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手续,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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