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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与焦XX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飞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XX,男,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甘肃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XX,男,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再审申请人焦XX因与被申请人焦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1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1民终44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立即向再审申请人返还宅基地的使用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申请再审。(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再审申请人从未将涉案宅基地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没有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情形下,利用其系村委会干部身份伪造证据,使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2.二审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陇西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甘(2018)第008810号《农村土地承包权证》证明案涉宅基地已经确权在其名下,现定西市政府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陇西县政府向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故二审定案证据已经不存在。(二)再审申请人从未将案涉宅基地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宅基地于法无据,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返还。(三)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驳回错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确权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起诉,并非驳回诉讼请求。
焦XX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定西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定政复决字〔2018〕2号复议决定书。定西市人民政府认为:陇集用(90)字第1958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焦XX,应认定该宗宅基地的原合法使用者为焦XX。陇西县人民政府在土地确权颁证中,将焦XX和焦XX双方有争议的宅基地和经陇西县权家湾镇焦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调解,焦XX用来与焦XX的原宅基地互换的1.96亩土地均确权给焦XX,并向焦XX颁发甘(2018)第00881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陇西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向焦XX颁发的甘(2018)第00881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焦XX提交的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复决字〔2018〕2号复议决定书,系新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发生了变化。其次,一、二审判决对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事实,未予查清。本案中,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土地置换协议及该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等基础事实及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裁判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焦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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