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上诉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员法院院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经开庭审理后,上诉人自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向法院申请撤诉。
2、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完成后,上述人作为建设方迟迟不予我方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我方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不熟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后自行撤回上述。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得当,作为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施工义务,有权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3、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未进行计算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程款的数额。实务中一般都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解决,鉴定中如何提供证据材料以及与鉴定单位及时沟通,往往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