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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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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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判离婚 个人贷款49万元由个人偿还

发布者:刘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7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强某与方某(均为化名)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方某属再婚,婚前与前夫生有一小孩(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年龄、性格、爱好等各方面的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另外,婚后方某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对强某极不关心,婚后多年来双方关系非常冷淡,也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自2008年12月开始分居,分居已超过两年。2011年4月,强某委托刘娟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方某提出其在分居期间49万元的银行贷款要求双方承担。

律师分析:

方某借贷的49万元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即便属实,这笔款项也应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方某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未提交原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从复印件上看,方某贷款49万元是在强某提起诉讼前的1个月左右,而双方早在2008年12月就开始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方某贷款也未征得强某的同意。如此巨额的贷款,也不可能是为了生活开销,更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于方某个人的49万元银行贷款,判决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强某与方某(均为化名)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方某属再婚,婚前与前夫生有一小孩(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年龄、性格、爱好等各方面的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另外,婚后方某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对强某极不关心,婚后多年来双方关系非常冷淡,也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自2008年12月开始分居,分居已超过两年。2011年4月,强某委托刘娟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方某提出其在分居期间49万元的银行贷款要求双方承担。

律师分析:

方某借贷的49万元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即便属实,这笔款项也应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方某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未提交原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从复印件上看,方某贷款49万元是在强某提起诉讼前的1个月左右,而双方早在2008年12月就开始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方某贷款也未征得强某的同意。如此巨额的贷款,也不可能是为了生活开销,更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于方某个人的49万元银行贷款,判决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刘娟,女,1983年10月出生,祖籍湖南邵东,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合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