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十一月某日某时,蔡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相撞,又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简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二00九年十二月某日做出的《简公交认字[2009]第XX号事故认定书》,二00九年十二月某日对同一交通事故又做出的《简公交认字[2009]第XX号事故认定书》。蔡某的亲属曹某、蔡某某、蔡某某某随即将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对蔡某按城镇标准向其支付262754.94元的赔偿金。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委托黄律师代理其进行本案的应诉。
在接受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黄律师迅速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了诉讼方法以及策略和技巧。本案历时大半年,黄律师三次赶赴简某市,充分与法院探讨案件,找到了原告提交相关证据的很多漏洞,在庭审中鲜明地指出了不应当对蔡某适用城镇标准的依据。为了核实黄律师的观点,承办法官依职权对蔡某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了调查。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按农村标准对蔡某计算了相关的赔偿,判决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109146.44元的赔偿金。本案,黄律师经过细致认真的工作,依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损失,取得了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