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顾某于1995年某月某日在德阳市某县某乡登记结婚,1996年某月某日婚后生育一儿。婚后,顾某经常不在家中住宿,经常欺骗家人,恶习很多,还经常与其他女人鬼混,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而致感情破裂。同时,顾某的这些不良行为也在儿子幼小的心灵上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2011年某月,刘某向顾某打电话,持有顾某手机的自称是顾某合法配偶的女人涂某告诉刘某,顾某因犯诈骗罪等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
刘某随即聘请了黄律师。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黄律师经过艰苦细致的依法调查取证工作,往返某县与某区若干次。了解核实了如下情况:2011年某月某日,顾某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与姓名为江某的女人的《离婚证》,在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其已离婚后与又涂某办理了《结婚证》。顾某当时确因犯诈骗罪等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
2011年某月某日,黄律师代理刘某提起了刑事自诉案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追究顾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2011年某月某日,某县人民法院以《(2011)中江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顾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某区人民法院以顾某还犯有诈骗等罪以《(2011)旌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也对顾某进行了依法判决。刘某依据上述判决与顾某离了婚。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又一次得到了维护。刘某对黄律师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成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