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七月某日,在德阳市某街,涂某等九人自己开着车,从某街开至某某街。他们看见受害人胡某旁边有辆车,还看见该车的驾驶座上有把长砍刀。涂某等九人下车与胡某先进行了语言争执,后涂某等九人对胡某进行追打,胡某边跑边还击,其中有人用甩棍和猎刀对胡某进行打击和刺杀。之后,涂某等九人逃离现场。胡某因失血过多,在医院不治身亡。后来,涂某到德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自首。
二00九年七月某日,骆某给涂某等人打电话,说在某酒店里有事,涂某等人就过去进行所谓的帮忙。在该酒店,经过一番折腾,在骆某取得了一定数额的金钱后,骆某就放了受害人彭某。但涂某对有关情节并不全部知情。
在涂某归案后,其亲属委托了黄律师对涂某的上述犯罪行为进行辩护。
通过阅卷和庭审以及对被告人涂某的会见,律师黄豹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对涂某减轻处罚:
1、被告人涂某在案发时尚未成年,属未成年人;2、被告人某有自首的情节;3、被告人某属偶犯、初犯;4、被告人涂某在本案中居于从犯的地位;5、被害人有过错;6、被告人涂某在案发时属在校学生,在学校一贯表现较好,在“五.一二”地震中表现也较突出;7、被告人涂某在案发后已表达了真诚悔改的意思,同时,被害人与亲属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
最终,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同时也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0)德旌刑初字第303号》判决书判决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