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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小组”能否当家作主?

作者:齐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3次举报

问诊案例

200610月,一温泉度假公司占用某村220亩土地修建度假村。因该村无村民委员会,故经镇政府批准,村民一直授权由村民议事小组主持村务。

占地发生后,村民议事小组要求温泉度假公司提供相关征地及用地审批手续,遭拒绝。议事小组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该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职责。

市政府于20098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县政府提出,某村以“村民议事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主体不合适,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

市政府认为,该村的村民议事小组是经过村民大会投票产生的,目前在未产生村委会的情况下,村民议事小组实际主持村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确认“村民议事小组”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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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村民议事小组”是否可以代表村民申请行政复议。

何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其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由此看来,法律并不禁止除村委会以外的组织代表村民提起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属于利害关系人维权的手段,从行政复议立法的精神上看,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村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某村村民议事小组是经全体村民普选产生的,镇政府也认可其拥有主持村务的职能。因此为了村务工作,议事小组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即使不考虑议事小组的组织形式,单纯从获得某村大多数村民的授权和支持上看,议事小组也有权作为村民代表提起复议。村民委员会本身也是一种村民自治组织,仅以议事小组的形式与村委会不同,便否定其拥有提起复议的权利,不利于实现村民自治的美好意愿,也不利于该村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目前,我国在行政复议及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律空白。此时,需要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行政复议的立法精神出发,去分析案件、解决案件。
                                       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齐涛律师

齐涛律师,现执业于河北順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诉讼和非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