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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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决

发布者:朱凤翔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江苏XX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20年8月17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XX在本区车桥镇宥城XX向他人谎称其亲戚在该村幸福堆承包种植了树木,因生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卖树,以此骗取被害人李X、卢X、甘X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X2万元、卢X2万元、甘X1万元),骗取戈X人民币2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7万元。

另查明:1.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孙XX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被告人孙XX已退赔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孙XX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被害人李X、戈X、卢X、甘X陈述,证人乐X、丁X、苏X、夏X、陈X证言,承包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记录、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0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孙XX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诈骗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孙XX具有自首等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但其诈骗数额巨大,且有诈骗犯罪前科,依法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并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朱凤翔律师,从业25年,1996年7月本人进入原宝应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更名为扬州宜诚律师事务所,2000年因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