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石律师

  • 执业资质:1511320**********

  • 执业机构: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强奸罪辩护词

发布者:王子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6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X)涉嫌强奸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的亲属委托,指派王子石为被告人X的辩护律师,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X,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庭审,现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异议。

一、被告人X实施的强奸罪未遂。

首先、强奸(幼女)罪的既遂标准应适用插入说。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决定》{法释〔2013〕1号}已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84〕(法研字第7号)废止(见附件)。

可见①以前法院处理强奸(幼女)罪既遂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 ,即应视为奸淫既遂。”②现在法院处理强奸(幼女)罪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明确废止了“接触说”,则应适用强奸罪既遂标准“插入说”。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刑法规定分析,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在涉嫌强奸受害人时,其生殖器有插入情形。

《卷宗》第二卷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5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用生殖器顶她“窝尿尿”的地方,把她肚子和“窝尿尿”的地方都顶痛了;第5页15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生殖器挨到了她“窝尿尿”的地方。

《卷宗》第二卷第46页“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门珍病情证明单”记载被害人检查情况:“处女膜完整,无裂口,外阴无明显红肿”。

《卷宗》第二卷第49页,(南)公(物)鉴(DNA)字[201X]第X号《鉴定文书》检验结果:受害人阴道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DNA-STR分型。

《卷宗》第二卷第33页第8行,被告人供述:由于他的生殖器没有多硬,就始终只能在受害人生殖器附近摩擦。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插入情节的仅有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能相互印证的,以及上述大量的证据都说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生殖器只是接触。

二、被告人X在侦查阶段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被告人X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卷内材料显示:即便被害人先于被告人X对部分案件事实做了陈述,但其陈述是片面的,且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是在掌握了被害人陈述后对X进行了暗示、诱供,也无证据证明对X实施了刑讯逼供。因此,应当认定X归案后的供述是主动、自愿的,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X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三、被告系初犯,涉嫌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在本次犯罪前无前科,也无劣迹记录。

四、被告人X年满68岁,年近古稀;犯罪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抓获到庭审都认罪悔罪;身患高血压等病,听力困难,行动迟缓,人身的危险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X在强奸案中,系初犯且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强奸未遂;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建议依照刑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子石

201X年X月X日

律师案后语:律师如果没有多次对案卷反复阅读,筛选有利被告人的材料,就不能写出被法官认可简洁明了的辩护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