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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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亚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廊坊市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1002民初959号 原告:廊坊市XX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廊坊市XX公司诉被告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3元,退还原告廊坊市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吴亚楠律师,2012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于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继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8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