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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

发布者:杨勇军特邀|时间:2017年09月20日|4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

    杨勇军律师代理原告朱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并约定月息2.25分,截止2017年4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70000元及部分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2017年4月28底,原告委托杨勇军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公告送达,2017年9月14日,法院开放进行了审理,被告未到庭应诉。2017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70000元,从2017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

    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67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分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内月息2.25%,明显超过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计算。综合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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