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勇军特邀|时间:2017年06月28日|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至2016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生产的生物菌肥产品用于销售,因被告的产品水分超标,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予以补偿。但一起未予履行。
杨勇军律师代理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情况,指导原告收集固定机关证据,两次前往临沭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即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40万元损失及利息,当事人非常满意。
本案系因某公司卖给孙某的微生物菌肥的产品水分含量过高不适合机播,从孙某处购买该产品的农户退货等给孙某造成的损失未获赔偿引发纠纷。双方就造成的损失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及为履行《补偿协议》所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本就应通过完全履行《工业品购销合同》,实现对孙某40万元损失的赔偿。但由于某公司所生产的微生物菌肥的水分含量仍然过高,仍不能达到机播的要求,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不能履行。某公司不能通过履行《工业品购销合同》的方式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其对孙某所负的40万元赔偿义务并不能因合同的不能履行而灭失。某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孙某40万元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