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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理分析案情(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理论

发布者:王春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830人看过



今天看见了一个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咨询,咨询者仅描述了事件(我认为不能称之为案件)的概况,大部分律师的回答都是应该承担责任,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说,咨询者提供的信息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有感而发。

首先,概述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也就是“干了坏事”和“尸位素餐”。

二、               损害后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               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有加害行为的因,才有损害后果的果。

四、               主观过错。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都以过错为原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包含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为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表述较为具体,此不赘述。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就不需要承担赔偿后果。

其次,以咨询者提出的问题为例,简要表述上述构成要件的具体运用。

一、         问题概述:昨天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就各回各家了。其中有一个叫曲,突然他媳妇打电话说没人接电话,没回去。我们都去找。从晚上11.30找到凌晨4.00多,在一个有水的湾里找到了他,当时我们就打了120,那时候曲媳妇才说当时喝酒的时候,曲给她发微信说永别了。请问他住院,我们有没有责任?

二、         四个构成要件的运用如下:

(一)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曲一同饮酒即为加害行为。①有没有劝酒的行为?如果尽力劝酒致被害人酒醉不识人,这就是加害行为。②被害人执意饮酒有没有劝阻?如果被害人狂饮而不制止,这也是加害行为,③如果离席之时被害人已经喝得昏天暗地、神志不清,已经遁入李白“酒仙”之境,同行人应当有相送的行为而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损害后果:被害人曲坠河,身体受损,就医治疗。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曲饮酒较少,或者虽饮酒较多,但酒量大离席之时,精神尚可,坠河是曲自己不小心或者有轻生念头,那么饮酒与坠河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反之,曲在离席之时已经神志不清,走路左摇右摆,晃晃悠悠,这时身为酒伴就具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因其独立离开最终坠河,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该案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区别于侵权责任法特别列明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往日无仇、旧日无怨”,朋友同饮,排除故意,如果曲在离席之时已经语无伦次,颠三倒四了,这种情况显然没有能力独自回家,酒伴能够预见,仍然认为不会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况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曲已经大量饮酒,但酒劲没上来,离席之时暂时神志清楚,酒伴没有注意到大量饮酒的事实,这种情况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仅做简单列举,主观方面可以体现在多个行为中。

   第三,一切事实都需要以证据的形式体现,是否具有证明事实的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此文目的不在此,仅简单提示。

   这是分析咨询者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正确思路,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曾有老师讲过,我们所学习的是法律思维,而非法条,当时并不能深刻理解,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对此言竟由衷佩服。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正是此理。而现实中很多人已经忘记了我们所学习的理论,凡事找法条,查法典,成了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技工,而我们作为法律人,更应该成为运用法理分析问题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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