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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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未对设定抵押物的现状及权利状态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1235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8年,甲房地,产开发商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已入住;2020年,甲因需要向丙银行贷款,并将出售给乙的房产一并抵押给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未能按期还款,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并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析】抵押权人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则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质,有条件也有义务对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去哪里状态及使用现状进行审查,比如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出售等情况,以避免错误接受已经出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因为在房屋虽然已经被设定抵押权,但是在第三方已经支付合理房款且已经入住的情况下,第三方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作为银行等专业的金融机构虽是抵押权人,但是其并不实际上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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