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1、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若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则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