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个人认为,虽轮候查封债权人不一定能够确定其债权通过查封财产得到实现,但是有实现的可能,因此,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及时采取查封措施,以便在时间上争取为第一查封债权人以实现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