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银行借款并将婚后房屋作为抵押。还款日期到期后甲逾期还款,一行将甲作为被告及其妻子乙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诉讼中,第三人乙主张抵押房产系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甲未经乙同意将该房产抵押,损害了乙的利益,上述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借贷合同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虽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鉴于目前甲和乙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有争议,该争议事实直接影响到银行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行使,故在涉案房屋的权属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法院对银行要求确认其对赵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暂不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