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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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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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购买房屋所有权归属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49人看过

恋爱期间买房的几种情况处理:

一、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二、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1、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2、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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